一、一般规定

为在埋地双轴取向聚氯乙烯(PVC-O)给水管道工程中合理使用管材,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对安装施工的环境作出以下要求。

管道净距

  • 与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施工及维护要求的开槽宽度,以及设置阀门井等附属构筑物要求的宽度
  • 与热力管等高温管道、高压燃气管等有毒气体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1.5 m
  • 饮用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下面
  • 管道中线与建(构)筑物外墙(柱)皮之间的水平距离:公称外径 DN 不大于 200 mm 时为 1 m;DN 大于 200 mm 时为 3 m

埋深

敷设位置管顶埋深要求
道路下不宜小于 1.0 m
人行道下不宜小于 0.75 m
永久性冻土或季节性冻土地层管顶埋深应在冰冻线以下

穿越与保护

  • 穿越铁路、高速公路等路堤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钢、铸铁管等材料制作的保护套管,不通行的套管内径不宜小于管材外径加 300 mm
  • 穿越河道时,还应在保护套管外部采取包混凝土等措施
  • 管道不得从建(构)筑物下面穿越;必须穿越时应采取外加套管等可靠的保护措施
  • 在其它管道上部跨越时,管底与下面管道顶部的净距不得小于 200 mm
  • 设计无规定时,不得采用 360° 满包混凝土进行地基处理或增强管道承载能力

弯曲敷设

  • 利用管材弹性进行弯曲敷设时,弯曲半径不宜小于管外径的 300 倍,管材长度不得小于 6 m,公称外径 d 不得大于 160 mm
  • 利用管道柔性接头进行折线形敷设时,允许转角应由管材制造厂提供,一般情况下转角 α 不宜大于 1°
  • 两种敷设方式可连续交替进行;施工环境温度小于 -25℃ 时不得进行弹性弯曲敷设

管道敷设完毕后,宜在管顶上部回填土内埋置可用金属探测器探测管道位置的金属示踪线,或在地面设置给水管道标志碑。

二、开槽、敷设与回填

开槽

  • 槽底宽度不宜小于管外径加 0.5 m,且总宽度不得小于 0.7 m
  • 槽底深度按设计标高开挖;设计未规定时不得小于管外径加砂基础厚度,管底砂基础厚度不得小于 0.1 m
  • 严格控制槽底标高,防止扰动槽底原状土;槽底超挖部分必须用砂砾土回填密实
  • 槽底为岩石时应将岩石挖深不小于 150 mm,挖深部分用砂砾土回填密实;槽底有孤石等坚硬物体时必须清除后回填
  • 在含水地层或软土、不稳定地层内开槽时,须进行施工排水、设置沟槽支撑或采取地基处理措施

敷设

  • 管道必须敷设在原状土地基上,或开挖后经过回填处理使压密系数达到设计要求的回填层上
  • 插口插入方向一般应与水流方向一致
  • 承插式柔性接头管道宜在沟槽内连接,接头处基床挖深部分应就地现挖并用砂砾土回填密实

回填

  • 管道按要求标高及中线敷设后必须尽快回填。先将管下支承角范围内的肋角部分用砂砾土回填密实,高度不得小于 0.2 dn
  • 用砂砾土或符合要求的原土回填管道两侧,每次回填密实后的厚度不宜小于 100 mm、不得大于 200 mm,且必须从管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密,直至回填到管顶以上 0.3 m
  • 回填中运土、倒土、夯土时均不得损伤管节及其接口,不得出现管道移位、转动等现象
  • 回填土内不得含有机物、冻土、砖块及大于 2 cm 的石子
  • 管道试压前,管顶以上回填土高度不宜小于 0.5 m,可留出管道接头处 0.2 m 范围内不进行回填
  • 试压合格后的大面积回填,宜在管道内充满水的情况下进行;采用机械回填土时,机械不得在管道上方行驶

三、地基处理

  • 一般土质:应在管底以下原状土地基上铺垫不小于 150 mm 的中、粗砂基础层
  • 软土地基:按设计要求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达到规定的地基承载能力后,再铺垫不小于 150 mm 中、粗砂基础层
  • 槽底为岩石或坚硬物体:铺垫中、粗砂基础层的厚度不应小于 150 mm
  • 地下水位较高、流动性较大的场地:沿沟槽底部和两侧边坡铺设土工布,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小于 250 g/㎡
  • 同一敷设区段内地基刚度相差较大:采用换填垫层或其它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垫层厚度不宜小于 300 mm
  • 槽底局部超挖小于 150 mm:可采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压实系数不应低于 0.90
  • 槽底地基土含水量较大、不适宜压实时:换填级配砂石或最大粒径小于 40 mm 的碎石整平夯实

以上为条文摘要,完整要求以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及设计文件为准。连接与试压流程见 PVC-O 管安装连接方法教程。